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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大会常委会 绵阳国有资产治理监督步伐(试行)2014年11月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有资产治理监督步伐(试行)

(2014年11月27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集会上通过)

第一条 为了增强和规范对国有资产治理的监督,增进国有资产治理事情,包管国有资产宁静完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效发挥国有资产在全市经济社会生长中的重要作用,凭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增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执规律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步伐 。

第二条 本步伐所称国有资产是指执规律则确定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种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 。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执规律则付与本级政府出资或拥有的国有资产实行分类治理,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治理部分,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分国有资产治理事情行使监督职权 。市人大常委会财务经济事情委员会及其相关机构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承办对国有资产治理监管事情的具体事宜 。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国有资产治理的主要规模:

(一)市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治理制度,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实行分类集中统一治理的情况 ;

(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治理部分,具体制定国有资产治理制度,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管,资助企业提升经营治理质量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情况 ;

(三)各行业主管部分增强对所属行业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治理和指导,催促建立完善内部治理制度的情况 。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国有资产治理事情的重点:

(一)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运行情况 ;

(二)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主要包括对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治理的执法、规则和政策贯彻执行等情况,资产挂号、治理、配置、经营、处理治理步伐等情况 ;

(三)国有资产重大事项审批报告情况 。在国有资产处理、投资、融资等历程中,凡单笔凌驾5000万元人民币的,须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须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应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四)国有资产处理情况 。国有资产在资产委托、资产转让、资产拍卖、资产出租、企业兼并以及破产企业的清算、清理等方法处理历程中,是否遵循依法、果真、公正、公正、竞争、择优等原则 。资产占有或使用单位是否保存擅自处理国有资产、不按程序处理国有资产、截留挪用国有资产经营和处理收益等行为 ;

(五)国有资产投资情况 。重点监督国有资产投资是否优化资本配置和维护投资者权益,确保国有资产宁静和保值增值 ;

(六)国有资产融资情况 。重点监督国有资产融资是否凭据“适度举债、注重实效、防备危害、明确责任”的原则进行 。是否建立健全债务危害评估和预警机制,是否明确每笔融资的还款主体和还款来源,是否建立健全政府偿债准备金制度 。

(七)国有资产运营情况 。主要包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体例和执行情况,企事业单位财务治理、资产治理、薪酬治理情况,以及对国有资产经营效益进行年度考核的情况 ;

(八)国有资产的产权挂号、治理、处理等情况 。主要包括企业是否建立相应制度、相关部分是否定期准确全面挂号、出资人机构是否履行监督检查、资产交易和产权过户中是否保存违规处理等行为 。

(九)国企高管薪酬制度的情况 。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国有资产治理事情的方法:

(一)组织市人大代表进行视察 ;

(二)听取和审议专项事情报告 ;

(三)组织执法检查 ;

(四)组织专题询问和质询 ;

(五)组织对特定问题的视察 ;

(六)开展事情评议 ;

(七)执规律则划定的其他方法 。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至少分经营性、行政事业单位和资源性三类划分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国有资产监督治理事情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有资产治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情况 ;

(二)国有资产分类治理情况 ;

(三)国有资产的存量及增减变革情况 ;

(四)国有资产的处理、投资、融资和运营情况 ;

(五)监管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的情况 ;

(六)国有资产治理事情中保存的问题及建议 ;

(七)需要听取或审议的其他国有资产治理事情事项 ;

(八)政府应每年体例国有资产欠债表,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备案 ;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要增强对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报市人大常委会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凭据事情需要,要求市人民政府安排审计部分对相关单位国有资产事情实施审计 。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视察、调研、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和质询、评议、审议的有关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治理情况在划准时间内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分应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治理事情责任追究制度,并增强催促检查,实时纠正并查处国有资产治理事情中的违规违纪问题 。对因失职、渎职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违法行为的,要凭据相关执规律则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

第十二条 关于不凭据本步伐划定报告国有资产治理事情情况,或者关于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和质询、评议等运动不配合,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市人大常委会将依法追究责任 。

第十三条 本步伐自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市人大常委会卖力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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